質詢委員 吳志揚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6-10-21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期第7次會議
105卷075期4372號0410-0411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現行勞工保險規定45歲以下切除子宮才能領取失能給付,係根據失能給付標準「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作為認定。但國民健康署資料顯示,國人女性平均停經年齡約為50歲,尚未停經即代表卵巢仍有排卵能力,該子宮仍有生育機會。故將切除子宮之請領失能給付限定為45歲,恐造成部分女性達到「生殖器遺存顯著失能」標準卻無法請領失能給付,形成不公平現象。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研擬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調高切除子宮請領失能給付之年齡上限至50歲,或放寬至國人平均停經年齡,如此始能真正保障全體女性之基本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6-11-25
答覆公報 105卷092期4389號0196-0197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勞保 ; 身心障礙者給付
類別 勞工福利
關鍵詞 失能給付 ; 勞工保險 ; 生殖器
答復機關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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