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蔡培慧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6-06-17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期第17次會議 105卷048期4345號0242-0243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鑑於法務部提供之通譯服務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得用通譯」之規定,由各級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自行判斷是否使用通譯,缺乏相關使用通譯服務之基準與流程,導致案件當事人因語言不通影響司法審判,造成當事人權益有所損害,嚴重侵害基本人權。本席建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訂定使用通譯之判斷基準及相關程序規定,建立公平合理的通譯服務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未答 |
答覆日期 | |
答覆公報 | |
主題 | 通譯 |
類別 | 訴訟法 |
關鍵詞 | 通譯服務 ; 刑事訴訟法 ; 檢察官 ; 司法審判 ; 基本人權 ; 法務部 |
答復機關 |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