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蔡培慧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6-06-17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期第17次會議
105卷048期4345號0242-0243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鑑於法務部提供之通譯服務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得用通譯」之規定,由各級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自行判斷是否使用通譯,缺乏相關使用通譯服務之基準與流程,導致案件當事人因語言不通影響司法審判,造成當事人權益有所損害,嚴重侵害基本人權。本席建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訂定使用通譯之判斷基準及相關程序規定,建立公平合理的通譯服務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未答
答覆日期
答覆公報
主題 通譯
類別 訴訟法
關鍵詞 通譯服務 ; 刑事訴訟法 ; 檢察官 ; 司法審判 ; 基本人權 ; 法務部
答復機關
關係文書 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