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邱志偉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6-06-24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期第18次會議 105卷052期4349號0289-0289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鑑於近來有僱主任意將勞工的休息時間分散,再以休息時間不計薪為由,減少時薪再給付勞工。以基本時薪120元計算,少工作6分鐘,薪水以9折108元計之,零散的數分鐘除無法獲得短暫休息,恐有鑽法律解釋漏洞之疑慮。根據《勞基法》第35條明文規範,「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觀其立法意旨,為使勞工獲得休息之目的。請勞動部加強宣導符合勞基法所規範的員工休息時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未答 |
答覆日期 | |
答覆公報 | |
主題 | 工資 ; 工作時間 ; 勞動基準 |
類別 | 勞動基準 |
關鍵詞 | 勞工 ; 休息時間 ; 時薪 ; 薪水 ; 勞動基準法 |
答復機關 |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