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邱志偉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10-05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2期第3次會議
101卷055期一冊3996號0296-0296頁 PDF檔
會議內容 因近來市面出現客製化巨兔販售,引起眾多爭論。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由於同條第二項明訂,特定寵物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而我國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又僅制定適用寵物為「犬」,換言之,若業者進口、繁殖、販售的物種如貓、兔等,非保育類物種,形同不需許可。主管機關應該回歸動物保護法,認定「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就是寵物,相關業者均適用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11-16
答覆公報 101卷071期二冊4012號0010-0010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保護動物
類別 畜牧
關鍵詞 動物保護 ; 寵物
答復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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