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魏明谷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10-12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2期第4次會議
101卷057期一冊3998號0348-0349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我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近十年總營收及總毛利竟均超過40%,而有線電視系統台為準公用事業,係屬許可制,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向消費者所收取之費用應經政府核定,惟十年來政府皆以寬鬆之標準訂定最高上限,且全台四十七個經營區中,共有三十四區為一區域中僅一家業者,消費者無選擇之權利,導致消費者被迫繳納較高之價格才得以收看有線電視,實屬不合理。我國現有嘉義、台南、澎湖、馬祖、金門及南投等六縣市由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審議,為平衡整體收費標準,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將地方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收回,其收費標準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一審議,並訂定合理之收視費用,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11-16
答覆公報 101卷071期二冊4012號0065-006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有線電視
類別 電視廣播
關鍵詞 收費標準 ; 收視費用
答復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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