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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 | ||
日期 | 2012-10-02 | 會期 | 8屆2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本院委員蘇清泉、江惠貞、楊玉欣等16人臨時提案,鑑於人類受試者參與研究的相關法律規範,包括:醫療法、藥事法、人體研究法、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其他尚有各法規授權的行政命令或無法規授權的倫理準則。其中,如參與研究的受試者為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但因意外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做意思表達,比較常見的情況,例如:車禍受傷或精神疾病發作,取得本人同意有其困難,但又有必要以此類群體為研究對象時,現行規定要求必須取得關係人的同意,但不同的法律、行政命令或公告的管理條例,對於「關係人」的順序規定卻不盡相同導致研究者在適用法規上有所困擾。故建請行政院衛生署依據最新通過「人體研究法」之關係人順位,重新修訂「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及「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等相關行政法規與指引,以避免研究者與受試者因規範不一而困擾的狀況,請公決案。 | ||
發言委員 | 蘇清泉(1次) | 發言紀錄 | PDF檔 |
決議 | 函請行政院研處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蘇清泉 ; 江惠貞 ; 楊玉欣 | ||
聯署提案 | 詹凱臣; 陳鎮湘; 林明溱 ; 林正二 ; 吳育仁; 陳雪生; 蔡錦隆; 廖正井; 邱文彥; 王育敏; 徐少萍; 呂玉玲; 鄭天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