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及提案內容 |
本院委員陳淑慧、吳育仁、楊玉欣、王育敏、江惠貞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都會區裡社區公園的遊樂器材普遍林立,另學校、業者所附的遊樂設施亦是兒童常接觸的遊具,但兒童在使用遊樂設施時發生意外卻時有所聞,兒童的休閒安全實不容忽視。據消基會及行政院消保會針對學校或速食店、百貨公司及大賣場等業者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樂設施進行抽查,也發現設施乏人管理、維修,合格率皆偏低;另查出全台有超過六成的兒童曾在遊樂設施中受傷,在在顯示兒童不論在室內、外遊樂時,皆暴露於可能受傷的危機中。是以,維護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發生,殊值主管機關特別關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於去年11月30日修正通過,第二十八條亦規定中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惟針對違反者,並無相關罰則,充其量僅能靠業者自主管理,因此形同具文。爰此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除了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攸關兒少遊戲與遊樂設施相關規定外,同時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以促進業者產製更安全的遊具設施,建構友善的遊樂環境,保障兒童遊樂時的安全,請公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