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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 ||
日期 | 2012-11-20 | 會期 | 8屆2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本院委員陳淑慧、蔣乃辛、楊玉欣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財政部近日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所公布之補充解釋,對於有關民眾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所支付之醫療費用,未來只要是付與合法之醫療院所者,均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作為列舉扣除額,擴大列舉扣除之適用範圍。然長期照護有「住院」與「居家」之別,惟該函令僅適用於支付與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若自行於居家長期照護,其因照護之必要所產生之醫藥費用,將因非付與醫療院所,致使無法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有損政府照顧民眾之美意。建請行政院對於因無力負擔醫療院所長期照護費用,而自行於居家照護之弱勢者,其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均應予列入列舉扣除額,以落實憲法保障生存權與扶助弱勢之意旨,請公決案。 | ||
發言委員 | 陳淑慧(1次) | 發言紀錄 | PDF檔 |
決議 | 函請行政院研處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陳淑慧 ; 蔣乃辛; 楊玉欣 | ||
聯署提案 | 廖國棟; 陳鎮湘; 簡東明; 林國正; 陳碧涵 ; 詹凱臣; 呂玉玲; 鄭天財 ; 江啟臣; 江惠貞 |